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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冀交运〔2020〕190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交运〔2020〕364号)及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唐政办字〔2020〕111号)文件要求,决定对全区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实施禁行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天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在海港经济开发区内所有道路上通行(已加装污染控制装置且在质保期内、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除外)。
二、全区所有用车单位要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禁止使用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从事运输。
三、属于该区域禁行的车辆,第七交警大队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
四、区生态环境分局、第七交警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做好实施及宣传工作。
五、对违反上述禁行规定的,由第七交警大队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海港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11日
编辑:钟华 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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