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范围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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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唐港社区于 2019/11/10 18:57:3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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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港人才网
作者:海港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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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范围及程序
一、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范围
(一)大龄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自申请认定
之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 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连续30天以上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 投资性收入的一名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四)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是指因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5亩的村的农民家庭中,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并享受城乡低保的就业困难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五) 残疾失业人员。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行了失业登记、符合残疾人就业相关规定未实现就业的城镇残疾人员,以及符合失地又失业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员(具体条件由市人社局、市残联确定)。
(六)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一户籍国需要赡养直系亲属中有患尿毒症、癌症等符合重大疾病的团难家庭中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一名家庭成员。
(七)单亲家庭人员。城镇居民家庭中,因离异或丧偶,需单独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八)曾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荣誉称号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九)烈士直系亲属中的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十)国有、集体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中,因企业改制、破产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程序
(一)大龄失业人员,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通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相关证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原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有关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指导其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审批表》(附件1, 以下简称《认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附件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在《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申请人持上述材料按原企业隶属关系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符合申领条件的一名成员,将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河北省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表》、通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指导其填写《认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在《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三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中的一名成员,按属地管理原则,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城市低保证》、通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指导其填写《认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在《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四)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中的一名成员,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通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低保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指导其填写《认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在《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确认城镇规划区域内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条件如下:(1)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城镇规划区域证明材料; (2)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征用证明: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 (4) 村委会关于征用土地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五)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 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单以及住院病历(病历首页、出院记录、病历记录、病理报告、手术记录)等证明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患者与登记失业人员的《户籍关系证明》、通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指导其填写《认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在《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六)单亲家庭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离异(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相关证明、16周岁以上子女就学学校学籍证明、通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指导其填写《认定审批表》,经本外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在 《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七)曾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荣誉称号的城镇登业失业人员,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通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相关证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原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证明、劳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指导其填写《认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在《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申请人持上述材料按原企业隶属关系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八)烈士直系亲属中的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系烈士直系亲属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向户籍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指导其填写《认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在《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九)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通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相关证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原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有关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指导其填写《认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在《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申请人持上述材料按原企业隶属关系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上述援助对象符合第(二)、(三)、 (五)、(六)、(八)条规定的,如本人为就业转失业人员,还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相关证明材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原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有关证明等材料,按原企业隶属关系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就业援助对象办理认定前,首先要通过《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对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进行核实:未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认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范围前九项之一的,按规定予以认定,并可享受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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